12月4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鄧國循等涉黑案的終審判決。該案發(fā)生在廣東省英德市白沙鎮(zhèn),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中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被告人被指控在非法采礦過程中組成暴力團伙,實施非法拘禁、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等一系列犯罪行為。近日,中山中院終審維持原判,主犯鄧國循六罪并罰被判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其余被告人分獲有期徒刑1年4個月至20年不等。 ■非法采礦衍生暴力組織,實施系列違法犯罪活動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左右,鄧國循開始在廣東省英德市白沙鎮(zhèn)及鄰近地區(qū)非法開采稀土礦。過程中,鄧國循以宗親、宗族為紐帶,籠絡多人共同實施非法采礦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鄧國循為組織者、領導者,以鄧文蕊、鄧書敬、鄧東南及鄧國欽、鄧質蕊、吳開塵(均另案處理)等6人為骨干成員,以楊峰及鄧本領(另案處理)等2人為積極參加者,以鄧本擎及鄧學民、鄧自便、鄧南厚、張海軍、鄧德語、鄧伯套(均另案處理)等7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骨干成員固定、人數(shù)眾多、勢力龐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長期盤踞在英德市白沙鎮(zhèn)一帶,通過非法采礦攫取巨額非法財富,并用以支持組織的活動、發(fā)展。期間,為維護非法采礦利益,該組織實施了非法拘禁、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等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shù)氐慕洕?、社會生活秩序,在當?shù)卦斐蓯毫由鐣绊憽?/p> ■主犯六罪并罰,獲刑25年并被沒收全部財產 法院一審認為,鄧國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結伙非法拘禁他人;多次結伙持械聚眾斗毆且致1人死亡,是首要分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jié)特別嚴重;有配偶而重婚;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非法采礦罪、重婚罪。今年9月,市第二法院一審數(shù)罪并罰,對鄧國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楊峰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結伙持械聚眾斗毆致1人死亡,是首要分子;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故意傷害罪。法院數(shù)罪并罰,決定對其執(zhí)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410萬元。 此外,被告人鄧文蕊獲刑17年,并處罰金360萬元;鄧書敬獲刑12年,并處罰金310萬元;鄧東南獲刑12年,并處罰金300萬元;其余4名被告人分獲有期徒刑1年4個月至5年不等。 ■7名被告人提出上訴,終審維持原判 該案一審判決后,鄧國循等被告人不服并提出上訴。鄧國循的辯護人提供一些材料,意圖證明鄧國循平時多有善行,并未為非作惡、殘害群眾、稱霸一方。 市中級法院二審認為,該團伙以鄧國循為組織、領導者,以鄧文蕊、鄧書敬、鄧東南及鄧國欽、鄧質蕊、吳開塵為骨干成員,以楊峰及鄧本領為積極參加者,鄧本擎及鄧學民、鄧自便、鄧南厚、張海軍、鄧德語、鄧伯套為一般參加者,各司其職,配合鄧國循;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并有層級及職責分工,鄧國循對團伙成員具有約束力。該團伙主要通過非法采礦攫取巨額利益,以此來維持團伙的運行和發(fā)展,為此實施了多宗暴力犯罪行為,在當?shù)貫榉亲鲪?、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shù)亟洕?、社會生活秩序,在當?shù)卦斐蓯毫由鐣绊?鄧國循團伙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 鄧國循辯護人所提交的材料,不能否定其犯罪行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近日,市中級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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