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前夫分得夫妻倆曾一起經營的紅木加工廠,卻沒有支付此前拖欠的員工工傷賠償款和貨款,導致離異女子阿芳(化名)被列入失信人名單。阿芳起訴到法院要求前夫阿天支付賠償款和貨款并承擔銀行貸款的還款義務。這些債務是否該由前夫來承擔?4月11日,記者了解到了該案的終審判決。 女子離婚后被列為失信人,起訴前夫要其還債 2016年底,阿芳和阿天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走到盡頭。兩人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此前共同經營的紅木加工場的經營權和石岐區(qū)一套房子歸阿天所有,銀行債務由阿天償還。然而,雙方的糾葛并沒就此畫上句號。 紅木加工場此前有一名工人受傷致殘,勞動部門2016年10月裁定紅木加工場及投資人阿芳向該受傷工人支付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合計14.28萬元。此外,紅木加工場還曾在2014年拖欠了4萬余元的貨款。阿天離婚后拿到加工場經營權,并沒有支付這些款項。 受傷工人和客戶相繼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并對案件強制執(zhí)行,阿芳被列為失信人。2017年7月,阿芳支付了2萬元給該工人,支付了貨款和利息、訴訟費、律師費等合計5.4萬元。隨后,阿芳將阿天告上法庭,要求他來支付工人賠償款、貨款以及銀行貸款。 法院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分別承擔50% 阿芳認為,離婚后家具廠的經營權在阿天名下,該廠的相關債權債務應該由被告阿天承繼,而且雙方離婚時阿天承諾銀行債務由他承擔,但銀行向阿芳追償時,阿天卻避而不見,拒絕還款。 為此,阿芳提供了雙方的聊天記錄,“離婚協(xié)議不外乎孩子撫養(yǎng)權、資產、債務這三樣,資產給你,債務我來弄,廠我運作”,阿芳認為,這表明阿天承諾承擔債務,雙方也口頭約定紅木家具加工場的債務由阿天承擔。 在法庭上,阿天則辯稱紅木家具加工場之前是雙方共同經營,離婚協(xié)議對該廠的債權債務并沒有約定,房子雖然是歸他,但房子已經被阿芳賣了,阿芳只支付10萬元處置款給他,其他款項由阿芳占有。 2017年11月,法院一審認定涉案款項屬于夫妻關系續(xù)存期間的共同債務,雙方各承擔50%,判令被告阿天向阿芳支付因勞動糾紛產生的賠償款1萬元;支付貨款糾紛產生的貨款、利息、訴訟費、執(zhí)行費共計27073.5元。阿芳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后因在法定時間內未交二審案件受理費而被法院視為撤訴處理。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以案說法 夫妻債務若無特別約定,離婚后也應共同償還 法院為何會判令雙方各自承擔50%的還款責任?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法院認為,員工受傷以及紅木家具加工場拖欠貨款的事實都發(fā)生在阿芳、阿天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于雙方共同債務,在沒有相關約定情況下,應由阿芳、阿天各承擔一半費用。如今,阿芳已向受傷工人和供貨商分別支付了20000元、54147元,因此阿天應分別向阿芳償還10000元和27073.5元。 此外,關于兩人在加工場經營期間向多家銀行貸款的債務問題,由于涉及債權人的利益,最終的具體欠款數額、拖欠的利息等也不是由阿芳來主張。該三項銀行的債務,應由相應的債權人主張,在相關債權人沒有向法院主張相關債權的情況下,阿芳請求阿天承擔銀行債務的訴求,理據不足,法院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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