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要過戶,三鄉(xiāng)鎮(zhèn)的高女士賣房時卻卡在了戶口上。她沒想到自己因為注銷了內(nèi)地戶口移居澳門,不但房屋買賣無法過戶,還因此要賠錢。去年4月,買家梁女士拒絕高女士退還的2 萬元定金,并將她告上法庭索要5.5 萬元違約金。 ■戶口注銷致房屋無法過戶 高女士家住三鄉(xiāng)鎮(zhèn),2015年10月把內(nèi)地戶口注銷,移居澳門成為永久居民。她在三鄉(xiāng)有一處房產(chǎn),此前委托了中介公司放盤。去年1月,甘肅人梁女士看中了高女士的房產(chǎn),在中介公司介紹下,三方簽訂了買賣協(xié)議,約定房屋總價是55.5萬元。 買賣雙方約定在2016年3月之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當天,梁女士按照約定支付了2萬元定金。然而,高女士去年3月10 號到國土局辦理手續(xù)時發(fā)現(xiàn),她沒有內(nèi)地身份證是無法辦理該業(yè)務的。高女士立即與梁女士、中介公司聯(lián)系,愿意將2萬元定金返還給梁女士。 不過,梁女士對此沒有理睬。 ■法院終審認定賣家違約 “房子無法過戶并非我所愿,是中介公司串通梁女士一起欺騙我,目的是騙取合同違約金?!备吲客ド限q稱,她不能履行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因此她的違約責任應當全部免除。 法院審理認為,合同解除應該具備法定或者約定的條件,“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高女士的身份信息在2015年10月26日已經(jīng)變更,她對此是知道的,對于身份信息變更可能導致房屋過戶的阻礙的情況也是可以預見的。而且,高女士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身份信息變更必然導致不能過戶,因此法院沒有采信高女士的說法,認定她在不具備法定或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下,明確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 法院一審判令高女士向梁女士支付5.5萬元違約金。高女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近日,市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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