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女)與被告乙(男)于1996年5月7日登記結婚,二人系夫妻關系。2018年至2024年期間,被告乙通過微信多次向被告丙(女)轉賬,轉賬金額共計329,257.12元。在此期間,丙亦通過微信多次向乙轉賬,轉賬金額共計27,060.54元。扣除丙向乙轉賬的款項27,060.54元后,乙在2018年至2024年期間共計向丙轉賬302,196.58元。 2024年,丙通過微信向乙發(fā)送了三段具有女性隱私部位的視頻?,F原告甲訴至河北省興隆縣人民法院,要求確認被告乙將302,196.58元贈與被告丙的行為無效,并要求被告丙返還該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甲提交的微信轉賬記錄記載,二被告之間的微信轉賬中,涉及特殊含義數字即“52”“520”“1314”“521”“5921”的轉賬多達31筆,結合原告甲提交的視頻證據能夠證實,在原告甲與被告乙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二被告存在不正常交往的事實。 被告乙在未征得原告甲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丙,該行為損害了甲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且該款系乙基于婚外的不正當關系而給付丙,該贈與行為不僅違背公序良俗,而且嚴重侵害了甲的合法權益,該贈與行為無效。 法院最終判決:一、確認被告乙贈與被告丙302,196.58元的行為無效;二、被告丙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甲302,196.58元。 典型意義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雙方對全部共同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任意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并不意味著夫妻雙方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任何一方無權因非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家庭作為社會基本單元,其穩(wěn)定與和諧需以正確價值觀為基石,夫妻雙方應恪守忠實義務,秉持公序良俗原則,共同維護婚姻關系的嚴肅性。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法院認定該贈與行為無效并判令返還財產,既是法律對不正當關系的否定性評價,亦是對婚姻家庭制度的司法守護,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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