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債權人若采取不合理的方式追債,很可能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最終得不償失。 龐某和廣西某科技公司因合同款支付問題發(fā)生糾紛,龐某自行到廣西某科技公司門口拉設“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無良奸商,還我血汗錢”等橫幅催要債務,同時,拍攝現(xiàn)場圖片與視頻發(fā)布至個人抖音賬號及微信朋友圈。 廣西某科技公司認為,龐某拉橫幅追債,并通過抖音、微信朋友圈等公共網(wǎng)絡平臺發(fā)布相關追債的圖片和視頻,導致公司的信譽降低,社會評價下降,龐某的行為侵犯了廣西某科技公司的名譽權,故將龐某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刪除負面信息、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 那么,龐某拉橫幅追債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追討合法債務要采取合法的方式。本案中,龐某可通過投訴、申訴、仲裁、調解等合法的非訴方式,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維護合法權益,但龐某采取在廣西某科技公司門口拉設橫幅的方式追討債務,該行為存在明顯不當,且從橫幅的內容、展示的場景看,均共同指向對廣西某科技公司的貶損性社會評價。 此外,龐某還將現(xiàn)場拍攝的照片、視頻發(fā)布于個人抖音賬號、微信朋友圈,并配有“曝光老賴”等字樣,進一步加快了內容傳播速度和擴散范圍。以上行為確實對廣西某科技公司的商業(yè)合作、潛在客戶、融資投資、社會風評造成不良影響,從而導致廣西某科技公司的名譽受損,龐某的行為與廣西某科技公司名譽權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審訴訟過程中,龐某當庭刪除個人抖音賬號、微信朋友圈發(fā)布的負面信息。 該案經過一審、二審,法院最終判決:龐某在報刊發(fā)布不少于三天的致歉聲明,廣西某科技公司關于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駁回了該項訴請。 法官說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本身具有綜合性,是社會對特定主體各項行為的綜合評價,包括能力、品德和信用等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名譽權指民事主體對自身名譽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名譽權的基本內容是保有和維護自己的社會評價。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通常包括侮辱、誹謗等,通過捏造事實、損害人格等方式導致社會評價降低的行為均構成侵權。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追討債務的方法和手段必須合法。若采取懸掛橫幅、在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發(fā)布信息等方式追債,一旦用詞不當或內容失實,則可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讓有理變無理,嚴重的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若同時存在干擾他人正常工作或擾亂公共秩序情形,還可能面臨被追究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的法律后果。因此,要通過法律途徑依法化解糾紛、追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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