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保障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生育等情況下可以依法從社會保險基金中獲得相應的資金補助,與每一個用人單位、每一位勞動者息息相關。勞動者若暫時處于失業(yè)狀態(tài),能否委托其他單位代繳社保費?近日,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委托合同糾紛案,認定雙方達成的代繳社保費協(xié)議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導致無效,判決返還代繳的社保費。 柯某暫時處于失業(yè)狀態(tài),因擔心社保費斷繳,遂與王某協(xié)商一致,委托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相應費用由柯某實際支付。同時,柯某與某企業(yè)管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一份,該合同文本中的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勞動報酬等事項均為空白。簽訂上述合同是為方便“掛靠”公司辦理社保登記和繳納社保費,但柯某從未在該公司實際入職工作。2022年4月20日至8月3日期間,柯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每月向王某轉賬支付1641元,其中包含每月50元的代辦手續(xù)費,上述轉賬款項共計8205元??履秤?022年9月1日入職新單位,新單位從當年10月開始為柯某繳納社保費。后柯某通過APP查詢發(fā)現(xiàn),王某并未為其繳納2022年5月至9月期間的社保費,遂起訴要求返還該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柯某與某企業(yè)管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并未在某企業(yè)管理公司入職工作,系為隱藏代繳納社保費的事實,是雙方虛假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法律效力應屬無效??履澄型跄巢扇 皰炜俊庇萌藛挝坏姆绞嚼U納社保費,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故柯某與王某雙方達成的代繳社保費合意無效。因并無證據證實王某收款后實際支付給某企業(yè)管理公司辦理社保繳納事項,而王某未完成委托代繳社保事項,法院遂判決王某向柯某返還8205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通過虛構勞動關系的方式獲取社會保險費繳費資格會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前提是雙方存在真實的勞動關系。法官提醒,社?!皰炜俊贝U存在風險,對于個人而言,“掛靠”社保的繳費基數信息是虛構的,會對參保人社保待遇的申領造成影響,可能導致無法享受個人權益,而且,社保“掛靠”需提供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可能會面臨個人信息泄露等風險。對于用人單位而言,為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掛靠”代繳社保,有可能會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被列入社保嚴重失信人名單,情節(jié)嚴重涉嫌犯罪者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為規(guī)避這些風險,應采取合法途徑參保。 因靈活就業(yè)人員、新就業(yè)形態(tài)人員一般不存在固定的用人單位,該類群體應如何進行社保登記并繳納社保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因此,靈活就業(yè)人員、新就業(yè)形態(tài)人員及暫時失業(yè)人員等無需采取“掛靠”其他單位等方式繳納社保費,可由本人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保登記,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社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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