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的女友在工廠幫工受傷,工廠要擔責嗎?責任比例應如何劃分? 近日,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在湖北省黃梅縣法院蔡山法庭審結。被告某琉璃瓦廠不服一審判決后上訴至黃岡市中院,黃岡市中院經審理后認定一審法院審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 基本案情:被告某琉璃瓦廠在黃梅縣新開鎮(zhèn)經營琉璃瓦生產銷售業(yè)務,張某為該廠投資人、廠長。2020年4月18日,該廠雇請本案第三人范某及其同鄉(xiāng)共四人從事夜班壓瓦工作,并與四人簽訂壓機用工協(xié)議,為四人投保了意外保險。原告李某系第三人范某女友,在該廠與范某同吃同住。2020年6月17日凌晨1時左右,李某在該廠車間內受傷,范某及張某父親將其送往醫(yī)院治療。李某于6月29日出院,共計住院12天,臨床診斷為“多手指完全切斷(左拇指、食指)”。2020年10月16日,經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zhèn)麣埑潭葹榫偶?。李某醫(yī)療費、護理費、后期治療費、營養(yǎng)費及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損失共計252192.14元。 爭議焦點:李某與該廠系何種法律關系?雙方承擔的民事責任應如何劃分、民事賠償?shù)谋壤绾未_定?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分配及不利后果的承擔,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均無法證明原告系在被告車間處務工,故認定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屬于雇傭關系。但原告在被告車間受傷屬實,被告對其所有的車間處于支配、控制地位,未對進出車間及操作壓機的人員進行嚴格管控,未盡到安全管理、生產的監(jiān)督職責,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此次事故的發(fā)生承擔次要責任;原告隨意進出具有生產安全風險的場所,對自身可能發(fā)生的危險處于放任狀態(tài),對事故的發(fā)生亦有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原告到被告廠區(qū)、車間與第三人有關,第三人系操作壓機的熟練工種,知曉危險卻不勸阻原告進出車間,對事故的發(fā)生也應承擔一定責任。結合本案案情,法院認定由被告對原告因此次事故受傷而遭受的損失承擔45%的民事賠償責任,因原告在庭審中放棄追究第三人的責任,故其他責任由原告自行承擔。 (作者單位: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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