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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售“山寨”派克筆屬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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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4 來源:中山商報 2009-04-24 第 1340 期 A8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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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第9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天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公布該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的典型案例。本報公布部分案例,望引起廣大讀者對知識產權問題的關注。 全國首例世界首報核型發(fā)現(xiàn)權案,美國永備電池商標被侵權案,網(wǎng)站擅自刪除網(wǎng)民“ID”內網(wǎng)文被訴侵權案等,一大批耳熟能詳?shù)陌讣谌』蛉珖a生重大影響。據(jù)記者了解,自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4月成立知識產權審判庭至今,已受理各類型知識產權糾紛共699件。7年來,中級法院上訴至省高院的案件共105件,因二審中出現(xiàn)新證據(jù)而發(fā)回重審1件、改判6件,發(fā)改率僅為6.6%。 案例一:侵犯外觀設計專利賠款10萬元 【案情】百靈公司又名博朗公司,經法定程序取得“燒開水的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且有效至今。中山某電器公司生產的電熱水壺與百靈公司的專利近似,但該公司稱生產的電熱水壺的產品外殼及配件是由何某提供,自己不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裁判】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中山某電器公司雖有證據(jù)證實產品的外殼部件是從何某處購入,但購入該部件后該公司并非簡單地直接使用,而是將侵權產品的外殼部件與其他配件裝配成侵權產品,這一行為仍屬生產行為,且侵犯了百靈公司的專利權。2007年11月,法院判決中山某電器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啟示】專利法規(guī)定,如果是使用或銷售行為,能證明產品有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審理告知:裝配行為是生產行為,不適用銷售者或使用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免責條款。 案例二:商場侵犯派克筆公司商標權 【案情】原告派克筆公司享有英文字母“PARKER”及圖形“P”兩注冊商標專用權。某商場向派克筆代理人銷售的墨水筆上的標識,與原告注冊商標文字圖案相似。原告認為被告銷售的墨水筆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起訴至法院。 【裁判】法院認為:首先,法院認定被控侵權商品上的標識與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構成相似;其次,在認定二者近似的情況下,被告不能舉證證明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標識經過了原告的許可。最后,被告不能證明其合法取得,則承擔侵權并賠償民事責任。本案訴訟過程中,原告與被告達成協(xié)議,被告賠償原告2萬元。 【啟示】零售百貨業(yè)日益繁榮,但商家必須確保商品來源合法。這種合法性既包括商品生產的原料合乎國家安全、健康標準,又包括商品不存在侵犯知識產權的情形。事實上,這個問題商家可以通過規(guī)范進貨體制、完善進貨手續(xù)等小成本的方法解決。一旦商家訴訟時能證明所售侵權商品來源合法,則不須向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三:某公司訴魯某商標注冊申請侵權 【案情】2005年12月,魯先生與譚先生共同投資成立公司生產墻面漆,產品使用“美飾佳”商標,該公司印制的產品使用指南和宣傳畫冊均印有使用“美飾佳”商標的系列產品介紹。2006年2月8日,魯先生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美飾佳”商標注冊申請并被受理,其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與原公司使用的“美飾佳”商標完全相同。2007年1月19日,魯退出該公司,簽訂的《退股合約》中約定原公司所有的工商牌照、商標、品牌屬公司所有,其退股后不再使用。此后原公司獲悉“美飾佳”商標已由魯提出注冊申請,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公司為“美飾佳”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并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美飾佳”產品使用指南的設計制作過程和所載內容,可反映出該公司對“美飾佳”商標的宣傳、投入及在其產品上先使用的事實。魯先生作為原公司股東,明知上述情況,卻擅自以個人名義申請 “美飾佳”商標,侵害了該公司的合法在先權。從兩股東所簽《退股合約》中有關商標、品牌的約定,也可判定“美飾佳”商標歸屬于天隆公司。因此,法院判決確認天隆公司為 “美飾佳”商標的注冊申請人。魯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元。 【啟示】一般的商標權權屬和侵權糾紛,其爭議標的多為已注冊的商標專用權,以尚未核準的商標注冊申請權提起訴訟,在司法實踐中較少見。本案的判決表明,商標注冊申請權屬民事權利范疇,它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受到司法保護。 ■相關鏈接 知識產權庭歷年被告侵權前5名行業(yè) 一、音像銷售商銷售盜版光盤,侵犯著作權案件129件。二、燈飾行業(yè)侵犯專利權及其他權利案件共71件。三、超市侵犯商標權案件66件。四、房產公司廣告侵犯著作權案件30件。五、網(wǎng)吧非法下載侵犯著作權案件2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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