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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戴頭盔摩托撞上路邊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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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8 來源:中山日報 2010-12-28 第 5825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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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12日,阿偉(化名)未戴頭盔,駕摩托車從古鎮(zhèn)鎮(zhèn)曹三工業(yè)區(qū)快速向岐江公路方向駛去,突然撞上阿權(化名)停在路邊的轎車,不幸當場死亡。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阿偉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阿偉的父母不服,狀告阿權和保險公司,要求他們賠償25萬余元。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駁回了賠償訴訟請求,僅在交強險無責任賠償限額范圍內判決保險公司賠償1970元。 ■各執(zhí)一詞,誰該為慘劇埋單? 事后,阿偉父母很難接受交警部門的認定書,表示事故發(fā)生時阿權借道停車,應留意車后行人和車輛,但并沒盡到觀察義務。阿權應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于是,他們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認定被告阿權對涉案事故承擔同等責任,并表示應獲得交通事故賠償款25余萬元,被告太平洋財保中山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12.2萬元內承擔直接賠償責任,超過部分由阿權賠償。 阿權則稱,事故發(fā)生時,他的車停在非機動車道內,該停車位置并沒有禁停標志,且當時他已經打了危險指示燈,車輛尚未起步。阿偉開的摩托車車速過快,又沒戴頭盔,還穿了拖鞋,交警查明事實清楚,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太平洋財保中山公司表示,投保人阿權不負任何交通事故責任。作為投保公司自己也沒有責任,請求駁回原告全部的訴訟請求。 ■法院:轎車車主無須擔責 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阿偉父母主張被告阿權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的問題,因他們未在自收到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亦未舉證證明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有誤,故法院對阿偉父母主張被告承擔同等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采信。法院認定被告太平洋財保中山公司應賠償原告方的損失為11970元,其中其已支付的10000元應予扣除。法院駁回了阿偉父母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市第二人民法院李惠楠法官表示,阿偉如果開車的速度不那么快,戴上性能好的頭盔,那么慘劇也許就不會發(fā)生?,F(xiàn)在交通事故的案發(fā)率日益增高,市第二人民法院僅2010年11 月之前就受理交通事故案 2005件。希望廣大司機朋友珍愛生命,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養(yǎng)成良好的駕駛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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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記者 鄺光榮通訊員 阮春莉 李世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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