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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yè)“傍名牌”被判賠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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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7 來源:中山日報 2011-02-17 第 5876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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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xiàn)場 2009年6月開始,慧聰網(wǎng)、阿里巴巴等網(wǎng)站上,中山某鎮(zhèn)一家名叫"比亞迪電器制造廠"的公司開始出售比亞迪牌熱水器,并招攬銷售代理。一時間,百度網(wǎng)、淘寶網(wǎng)、迪車俱樂部等BBS論壇上議論紛紛。"真的,假的,比亞迪開始進軍熱水器呢?""假的,比亞迪哪有熱水器啊。" 一時間,比亞迪牌熱水器的真假鬧得沸沸揚揚。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比亞迪公司)訴被告張洪(化名)侵犯商標專用權(quán)糾紛一案,認定被告張洪構(gòu)成商標侵權(quán),賠償原告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10萬元。 ■傍上名牌:電熱水器也有 “F1”“F6”“F8”? 比亞迪公司是我國一家以 “比亞迪”汽車聞名的民營企業(yè),其名下的“F”系列汽車更是家喻戶曉。 2008年11月26日,張洪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開辦個體工商戶中山市某鎮(zhèn)比亞迪電器制造廠,生產(chǎn)銷售家用電器。同年12月9日,張洪以中山市某鎮(zhèn)比亞迪電器制造廠名義向國家商標局提出了注冊國際分類號11類“比亞迪biyadi”商標的申請,這些商品包括:電壓力鍋、電熱水器、水箱等。并將其電熱水器的型號被命名為:“BYD-F1”、“BYD-F2”、“BYD-F6”、“BYD-F8”等,宣稱:“比亞迪——用造車的理念制造高科技的熱水器”。 2009年6月開始,被告張洪以中山市某鎮(zhèn)比亞迪電器制造廠的名義在慧聰網(wǎng)、阿里巴巴等網(wǎng)站宣傳比亞迪牌熱水器,并招攬銷售代理。 ■直擊庭審:同一名稱不同產(chǎn)品是否侵權(quán)? 這與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使用的“比亞迪”、“BYD”商標商品是否構(gòu)成類似商品侵權(quán)? 2009年9月24日,原告比亞迪公司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訴稱,其經(jīng)國家商標局核準,先后在第11類“蒸汽浴裝置”上申請了“比亞迪”和“BYD”商標,并且為了宣傳此商標,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被告張洪在未經(jīng)原告的授權(quán)下,將“比亞迪”作為企業(yè)字號登記注冊,生產(chǎn)及銷售 “比亞迪”、“比亞迪biyadi”牌電熱水器,同時用原告的車型名稱作為其熱水器型號,侵犯了比亞迪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和企業(yè)名稱權(quán)。原告比亞迪公司要求被告張洪立即停止侵權(quán),變更企業(yè)名稱,撤回第7104021號“比亞迪biyadi”商標的申請,并賠償損失100萬元及承擔(dān)調(diào)查取證費5000元等。 被告張洪辯稱,比亞迪公司生產(chǎn)的是蒸氣浴裝置,而我公司被指控的商標使用在電熱水器產(chǎn)品上,不能認為兩者是相同或者類似的產(chǎn)品。淘寶網(wǎng)上的網(wǎng)友對比亞迪電熱水器的評價正好證明不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解。中山市某鎮(zhèn)比亞迪電器制造廠被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批準成立,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取得國家的3C 認證,申請的商標也獲得國家商標局的受理,不構(gòu)成侵權(quán)。 案件審理期間,張洪向工商部門申請注銷中山市某鎮(zhèn)比亞迪電器制造廠并獲得核準注銷登記。同時,張洪以中山市某鎮(zhèn)比亞迪電器制造廠名義提出撤回商標注冊申請。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張洪生產(chǎn)銷售帶有“比亞迪”、“BYD”商標的電熱水器,與比亞迪公司注冊商標“比亞迪”、“BYD”核定使用商品第11類相類似,侵犯了比亞迪公司的商標專用權(quán),判決被告張洪立即停止侵權(quán),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 ■連線法官:“傍名牌”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三庭朱永前庭長表示:原告比亞迪公司享有較高知名度,且注冊“比亞迪”、“BYD”商標。被告以“比亞迪”字號取得個體工商戶的工商登記,并以“比亞迪——用造車的理念制造高科技的熱水器”宣傳其產(chǎn)品,是意圖與原告比亞迪公司扯上聯(lián)系,以獲得不正當利益的“傍名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且被告突出使用“比亞迪”字號和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原告比亞迪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亦構(gòu)成商標侵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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