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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如實供述獲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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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2 來源:中山日報 2011-05-12 第 5960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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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首次適用刑法修正案(八)的有關規(guī)定對一起強奸案進行宣判,被告人陳某長犯強奸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10年9月1日凌晨零時許,被告人陳某長與被害人胡某圓及葉某成、陳某文等人在古鎮(zhèn)鎮(zhèn)某物業(yè)大樓六樓樓頂喝啤酒。后被告人陳某長見被害人胡某圓喝醉酒,遂扶胡回宿舍,至該大樓五樓某燈飾廠電梯口處時,被告人陳某長趁胡某圓醉酒無力反抗之機,強行與胡發(fā)生性關系。同年9月2日晚11時許,被告人陳某長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長無視國家法律,利用婦女醉酒之機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陳某長被抓獲歸案后能如實交代其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長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長系初犯、偶犯,歸案后能如實交代其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對辯護人請求對陳某長從輕處罰的意見,法院一并予以采納,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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