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個體工商戶能否承擔擔保責任
|
|
2016-05-04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衡陽法院 【收藏本文】 |
|
|
【案情】
原告段某訴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被告劉某為投資紅磚生產廠(該廠為個體工商戶),向原告段某借款,借款期限為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8月21日止。因原告考慮借款風險,原、被告則約定:被告劉某同意將其自有財產及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紅磚生產廠抵押給原告段某。本案中,劉某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能否承擔擔保責任?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個體工商戶不能承擔擔保責任,個體工商戶不是法人,因其是實際經營者的個人財產或家庭財產,由個人或家庭財產承擔無限責任,沒有獨立擔保的民事能力,其不能獨立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在民事訴訟中,個體工商戶應當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業(yè)主為當事人,故只能以個體工商戶的業(yè)主作為原告、被告、第三人,個體工商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不能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因而其不能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個體工商戶可可以承擔擔保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其表達的意思為“公民為個體工商戶”,即個體工商戶就是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規(guī)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因此個體工商戶能承擔擔保責任。
【評析】
筆者認為,以上三種意見都有一定的局限性,結合本案,個體工商戶應當能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有一定的限制范圍。個體工商戶雖然不是法人,但擔保法并沒有規(guī)定只有法人才能承擔擔保責任。根據(jù)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當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因此,個體工商戶能夠以字號作為當事人,但是應當就具體情況分析而言。
筆者的理由如下: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其表達的意思為“公民為個體工商戶”,即個體工商戶就是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秱€體工商戶條例》的規(guī)定,所謂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guī)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公民。因此個體工商戶的字號是經營者的另外一個稱呼,相當于一個經營者有兩個名字,實際上個體工商戶就是經營者。因此個體工商戶能夠作為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
2、個體工商戶既然是公民的另外一個稱呼,自然可以作為擔保人,但是我們說的公民可以作為擔保人是為他人擔保,若個體工商戶作為擔保人為其實際經營者提供擔保是否又可以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之規(guī)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首先,作為擔保人是要具有清償能力的,其次才是具有公民的主體資格。個體工商戶若為其經營者提供擔保,倘若被擔保的經營者出現(xiàn)債務危機,其自身的財產尚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而經營者的財產就包括個體工商戶的財產。那么就出現(xiàn)一個悖論,經營者無法清償債務,由擔保人也即個體工商戶承擔擔保責任,而個體工商戶的擔保責任產生的債務又由經營者承擔。也就是說,個體工商戶為其經營者提供擔保,實際上是自己為自己做保證,但自己為自己保證又沒有其他的財產做保證,也不構成反擔保。因此,不能構成擔保法意義上的擔保。若個體工商戶能夠為其經營者提供擔保,則一旦經營者不能清償債務,則債權人難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債權能夠得到實現(xiàn),這樣有損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在本案中個體工商戶能夠承擔擔保責任,但是不能為其經營者提供擔保,否則經營者出現(xiàn)資不抵債的情況,債權人難以實現(xiàn)債權。
3、在實際生活中,有部分個體工商戶的實際經營者和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業(yè)主不是同一個人,則個體工商戶能否成為實際經營者的擔保人呢?筆者認為,個體工商戶不能為其實際經營者提供擔保。因為現(xiàn)在的實際經營者雖然在工商登記上沒有其名字,但是在實際的權利與義務中個體工商戶和實際經營者已經是同一個公民了,只差一道變更登記的手續(xù)。
4、個體工商戶中,雖然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只有一個業(yè)主,但是實際上有幾個匿名的業(yè)主,那個個體工商戶能否為匿名的業(yè)主提供擔保呢?筆者認為,這種情形下個體工商戶不能為其提供擔保,匿名的業(yè)主實際上也是個體工商戶的業(yè)主,雖然不對外產生法律效力,但是對其內部成員均具有約束力,相當于匿名的業(yè)主在個體工商戶的財產占有一定的比例,故個體工商戶不能為匿名的業(yè)主提供擔保。
|
|
|
|
|
|
|
|
|
最新圖文
|
|
|
最新要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