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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碰瓷”索要修車費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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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8 來源:人民法院報第六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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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6月30日下午,楊某甲、楊某乙、郭某甲三人駕車在國道312尋找作案目標,以“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假象,向車主索要修車費。楊某甲故意剮蹭姚某駕駛的大貨車,隨后將貨車逼停。下車后,楊某甲等人以發(fā)生交通事故需修車為由,并以語言威脅向姚某索要550元。姚某報案后,公安機關迅速將楊某甲、楊某乙、郭某甲、郭某乙等五人抓獲。通過訊問,楊某甲等五人對實施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供述多次合謀開車“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假象,向多人索要修車費的事實。
【分歧】
本案犯罪事實清楚,關鍵問題是對楊某甲等五名被告人行為的定性,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楊某甲等五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理由是被告人實施了“碰瓷”這種故意制造虛假交通事故的詐騙行為,且其虛構的事實使被害人陷入了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自愿賠付了修車費,五名被告人也因此獲取了財產,其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種意見認為,楊某甲等五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是五名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盡管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但其虛構事實的目的是為了讓被害人產生恐慌,以便被告人進一步威脅、要挾使其就范,從而達到索要他人財物的目的。被告人的行為整體上符合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應構成敲詐勒索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主要涉及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qū)別。
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都是侵犯財產的犯罪。兩者主觀上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具體的行為手段使受害者產生心理變化,進而處分財產。不同點在于,在詐騙罪中,被告人是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導致被害人出現錯誤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而“自愿地”交付財物;而敲詐勒索,雖然也有詐和騙的成分,但卻是以威脅、要挾、恫嚇被害人為特征,即對財物的持有者施以威脅、要挾、恫嚇,造成被害人基于精神上的恐懼、出于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其他合法權益。
具體到本案中的實際情況,本案系有預謀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特意選擇開掛貨車的司機作為犯罪對象,盡管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使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假象,從表面上看起來似乎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從本質上來說,其虛構事實目的是為達到敲詐勒索故意制造事端,使被害人產生恐慌,并以此作為索要修車費的借口。被告人楊某甲等五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產生的心理恐懼存在直接的關聯(lián)。
綜上所述,本案五名被告人的行為應該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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